关于开展全盟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服务的公告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切实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通知》要求,现将开展全盟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一)锡林郭勒盟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属于低保保障对象;
(三)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
(四)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满30天。
二、
补贴标准
(一)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为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资金后的差额部分。
(二)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收费最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三、
救助程序
(一)自愿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应当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民政局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二)能力评估。各旗县市(区)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对有意愿入住锡林郭勒盟境内经属地民政局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或者已入住经属地民政局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且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依法组织开展评估。
(三)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应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选择申请入住属地民政局公布的养老机构。
(四)申领救助。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入住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局申请救助金。
(五)复核审批。各旗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六)退出机制。救助对象违反养老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和协议要求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属地民政局书面报告,并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同时,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以及自愿退出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属地民政局。各旗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及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或调整救助金额,严格实施动态管理。
四、
联系电话及时间
联系时间(工作日期间):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2024年4月30日
来源:锡盟融媒
制作:青百
文章来源:上都新闻,若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