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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应收账款核销应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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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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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核销应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是先将该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再进行核销;还是直接核销,将核销时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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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提:预期应收账款无法全额收回的,应当确认坏账准备。

2、转回:下调单项计提比例产生的转回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形成的损失准备转回、款项正常回收导致的坏账准备转回。

3、核销/转销: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

4、收回:应收账款已经核销/转销,后续又收回的,需要将坏账准备转回。

二、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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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合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如果公司采用组合方法核算坏账准备,则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仅对应于其所在的信用风险组合(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对应到其中的每一笔应收款项),应当于每年年底根据坏账政策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然后根据账面余额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例如,某公司账面坏账准备账面余额为100万元,本期发生200万元的实际坏账损失(满足相关规定所要求的坏账核销条件),核销时冲减坏账准备200万后余额为-100万元:

计提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2006年)/信用减值损失(2017年) 100万

贷:坏账准备—应收账款100万

核销时:

借:坏账准备-应收账款 200万

借:应收账款   -200万

在当期末,测算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应为300万元,因此,当期应当计提300万-(-100万)=400万元的坏账准备。即,当期对“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这一损益科目的影响金额为4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2006年)/信用减值损失(2017年) 300万

贷:坏账准备—应收账款300万

二、个别认定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如果被核销的该笔坏账原先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本年度核销坏账200万元,但截至上期末仅对其计提了100万元的坏账准备,则在核销坏账时,核销金额(200万元)超出对应的已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的差额(100万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2017年新金融工具准则下计入当期“信用减值损失”。

借:坏账准备-应收账款 100万

借:营业外支出—坏账/信用减值损失  100万

借:应收账款   -200万

在实际操作中,鉴于核销坏账的程序复杂、对证据要求高,多数情况都是先逐年计提坏账准备直到计提全额坏账准备,最终在确实无望收回的情况下才将其予以核销并转为账销案存管理,因此即使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不经过计提坏账准备的程序而直接核销应收款项的情况也是较为少见的。

三、坏账核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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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在做应收账款核销处理时,尽量要将相关资料按要求完善备查。其余相关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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