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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 | 退换货的会计处理(不计提预计负债)以及是否影响现行会计收入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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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报材料:(1)对于智能驱动控制系统业务,收入确认需满足: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该产品已被客户接受或装车领用,公司取得经客户确认的验收凭据或领用凭据;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2)在非上线结算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验收通过”;在上线结算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上线领用”。

请发行人说明:

(1)上线结算模式和非上线结算模式的具体含义,验收凭据和领用凭据的区别,报告期各期对应收入的金额、占比,各类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单据;

(2)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说明对客户的退货、换货政策,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的实际发生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方法,合同条款是否支持发行人现有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

回复

(二)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说明对客户的退货、换货政策,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的实际发生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方法,合同条款是否支持发行人现有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

1、对客户的退货、换货政策

公司采用买断式的销售模式,公司的销售合同中,除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退换货约定外,未约定有其他销售退换货条款;特殊情况下,由于客户选错型号等原因,客户可与公司沟通换货,公司销售部评估换货原因后经公司内部审批,允许更换相应产品。

2、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的实际发生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实际发生金额及占销售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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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公司退换货金额分别为 66.58 万元、18.43 万元、7.71 万元和 19.75 万元,金额较小,占各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0.43%、0.09%、0.03%和 0.12%,占比较低。

3、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相应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退货时,在货物退回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此外,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规定。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退货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退回商品冲减当期销售成本并增加库存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如客户要求换货重新发货时,则按照收入确认政策重新确认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并相应结转成本和库存商品。

公司采用买断式的销售模式,除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外,公司一般不退货。报告期各期,公司的退货率分别为 0.15%、0.04%、0.01%和 0.11%,退货率较低。报告期各期的跨年退货金额分别为 0、0.69 万元、0.50 万元和 0,跨年退货金额较低。鉴于公司退货情况较少,退货率较低,公司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做相 关会计处理,不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4、合同条款是否支持公司现有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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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宁波力达系宁波力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为安徽合力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除宁波力达外,公司与安徽合力及其余子公司的销售模式均为非上线结算模式

如上表所示,对于非上线结算模式的销售,公司在产品验收通过时确认收入。公司与相关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一般有约定质量验收的条款,并根据实际验收入库的数量进行结算。如果质量验收不通过,则客户可以要求公司通过修理、退换货等方式处理。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可以判断:相关产品在验收之后,风险报酬和控制权发生转移,符合新旧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要求,故合同条款支持公司现有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

对于上线结算模式的销售,公司在产品上线领用时确认收入。公司与相关 主要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中,一般约定按照实际上线领用数量进行结算,客户在 实际上线领用前,相关产品的所有权、控制权仍属于公司,如果在上线领用时 发现产品质量等问题,则客户可以要求公司通过退换货、维修等方式进行处理, 故上线领产品后,视为完成最终验收。此时,公司完成了销售合同履约义务,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风险报酬和控制权发生转移,符合新旧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要求,故合同条款支持公司现有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

二、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销售总监、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取得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明细表, 了解公司对智能驱动控制系统的业务模式分类和收入确认情况;

2、取得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查看相关合同条款是否支持公司现有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是否与公司退换货政策一致;

3、取得并检查公司收到的客户纸质验收单,查看客户的供应商系统平台, 就取得的检查平台上的验收数据和领用数据进行细节测试;

4、取得并查阅公司退换货政策文件,了解公司退换货政策和相关会计处理, 复核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取得报告期内公司销售退换货清单,对退换 货情况进行细节测试;

5、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核实公司与其结算模式、退换货等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智能驱动控制系统收入分为上线结算模式和非上线结算模式两类,分别在产品上线领用时根据领用凭据和验收入库时根据验收凭据确认收入是合理的。报告期各期收入主要为非上线结算模式收入,其占比分别为 98.46%、98.77%、97.76%和 98.66%;

2、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金额较小,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43%、0.09%、0.03%和 0.12%,占比较低,相应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条款支持公司现有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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