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暨南大学
一名21岁女大学生逛商场
在椅子上休息时,
不幸被一坠楼的男子砸中,
致胸腰椎骨折,神经严重受损,
双下肢瘫痪
相关话题登上热搜。
如花的年纪
无辜遭遇天降横祸
受到如此严重伤害
让人惋惜和心疼
遇到类似事情
该怎样维权呢?
一起来看解读~
从刑事责任看
跳楼轻生者,一般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如果有意在人群拥挤地方跳楼自杀,则可能被认为是故意;如跳楼者生还,需要具体判定承担刑事责任,本事故中跳楼者死亡,刑事责任也就无从追究。
从民事责任看
跳楼者方,若跳楼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跳楼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遗产继承人应当用跳楼者的遗产,对被砸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顾客在商场营业期间进入商场
商场对顾客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
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所负有的
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本次事故中
伤者虽系因第三人侵权受伤
但侵权人已身亡
女大学生除了可以向跳楼者的遗产继承人
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
不足部分还可向商场要求
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
生命只有一次,不会再重来,
没有什么比它更重要!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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