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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年修订) 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本部分内容摘自于财政部会计司201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笔者进行了简要梳理。

企业应当正确记录和反映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核算适用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交易和事项时也需要使用本部分涉及的会计科目的,应遵循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的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下列会计科目。

(一)“主营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2)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企业收到的对价为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案例1: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交易

2x18 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2年之后交货。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乙公司可以在 2 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 449.44 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400万元。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货款。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甲公司于 2x18 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本例中,按照上述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内含利率为 6%。考虑到乙公司付款时间和产品交付时间之间的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利率水平,甲公司认为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该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假定该融资费用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要求。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 2?18年1月1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4,000,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94,400.00

贷:合同负债      4,494,400.00

(2) 2?18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

借:财务费用            240,000.00(4000000?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40,000.00

(3) 2x19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

借:财务费用            254,400.00(4240000?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4,400.00

借:合同负债          4,494,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494,400.00

为简化实务操作,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当对类似情形下的类似合同一致地应用这一简化处理方法。

案例2: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

2x18 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工期为 30个月,工程造价为 8 亿元(不含税价)。甲乙双方每季度进行一次工程结算,并于完工时进行竣工结算,每次工程结算额(除质保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外)由客户于工程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尾款于竣工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3%作为质保金,用以保证项目在竣工后2年内正常运行,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例中,乙公司保留了3%的质保金直到项目竣工2年后支付,虽然服务完成时间与乙公司付款的时间间隔较长,但是,该质保金旨在为乙公司提供工程质量保证,以防甲公司未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并非向乙公司提供融资。因此,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中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无需就延期支付质保金的影响调整交易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应当在单个合同层面考虑融资成分是否重大,而不应在合同组合层面考虑这些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汇总影响对企业整体而言是否重大。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主营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其他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合同履约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备注:

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一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预期取得的合同应当是企业能够明确识别的合同,例如,现有合同续约后的合同、尚未获得批准的特定合同等。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例如,支付给直接为客户提供所承诺服务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直接材料(例如,为履行合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等)、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例如,组织和管理相关生产、施工、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例如,支付给分包商的成本、机械使用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等)。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三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四是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备注:根据本准则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存货”项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七)“合同取得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备注:

合同取得成本是指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类似合同一致采用。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増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根据本准则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1. 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 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九)“应收退货成本”

1. 本科目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2. 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 应收退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等科目;结转相关成本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按其流动性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案例3: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18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 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 500 元,单位成本为 400 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 250 万元,增值税额为 40 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 2?18 年 12 月 1 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19 年 3 月 31 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发出健身器材时,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 20%;在 2x18 年12 月 31 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l8 年10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

借:应收账款                          2,9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0,000.00

备注:此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全部销售额(不剔除退货部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0.00

    应收退货成本                        40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00

(2) 2?18 年12月1日前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2,900,000.00

贷:应收账款                      2,900,000.00

(3) 2?18 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0,000.00

(4) 2?19 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 400 件,退货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160,00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0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160,000.00

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银行存款                        23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40,000.00

案例4: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退货费的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在客户要求退货时,如果企业有权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退货费,则企业在估计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时,应当将该退货费包括在内。

甲公司向家具店销售 10 张餐桌,每张餐桌的价格为 1000 元,成本为 750 元。根据合同约定,家具店有权在收到餐桌的 30 天内退货,但是需要向甲公司支付10%的退货费(即每张餐桌的退货费为 100 元)。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计的退货率为 10%,%u4E14退货过程中,甲公司预计为每张退货的餐桌发生的成本为 50 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甲公司在将餐桌的控制权转移给家具店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0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900.00

备注:收入金额中需要包括应收取的退货费金额,同时预计负债金额中应做扣除;同样,下面的主营业务成本应包含相应的退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800.00(6750 50)

应收退货成本                 700.00 (750-50)

贷:库存商品               7,500.00

(十)“合同资产”

1.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 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 合同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十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 本科目核算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

2. 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合同负债”

1.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2. 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 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备注:根据财政部会计司2018年12月11日发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内容,合同负债不应包含预收款项中包含的销项税额,因此在收到客户预付的款项时,对应的增值税金额应该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期末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备注: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合同一方已经履约的,即企业依据合同履行履约义务或客户依据合同支付合同对价,企业应当根据其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相反,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企业如果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则应当将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列示为合同资产,但不包括应收款项。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有时,企业有可能需要在未来返还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对价(例如,企业在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合同下收取的合同对价),但是,企业仍然拥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未来返还合同对价的潜在义务并不会影响企业收取对价总额的现时权利,因此,企业仍应当确认一项应收款项,同时将预计未来需要返还的部分确认为一项负债。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都是企业拥有的有权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因此,与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相关的风险是不同的,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应当确认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案例5: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别

2?18 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 A、B 两项商品,合同价款 为 2 000 元。合同约定,A 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 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 A、B 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 2 000 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构成两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分摊至 A 商品和 B 商品的交易价格分别为 400 元和1 600 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本例中,甲公司将 A 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与该商品相关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但是需要等到后续交付 B 商品时,企业才具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因交付 A 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 400 元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 交付 A 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2)交付B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000.00

    贷:合同资产           400.00

        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案例6:“合同结算”科目的设置与应用(“合同结算”替代“合同资产”会计科目,施工企业可以参考适用)

2?18 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 6300万元,工程期限为 1 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 2?l9 年 6 月 30 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 4 000 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10%,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2?18 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 2 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 2000万元;2?18 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3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 1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

2?19 年 6 月30 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 2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 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 2?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00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000,000.00

(2) 2?l8 年6月30日。

履约进度=15000000?40000000=37.5%

合同收入=63000000?37.5%=23625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62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625,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5,000,000.00  

借:应收账款                            27,500,0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5,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00,000.00

借:银行存款                            20,000,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00.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137.5万元(2500-2362.5),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37.5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 2x18 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3) 2?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00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000,000.00

(4) 2?18 年 12 月 31 日。

履约进度=30000000?40000000=75%

合同收入=63000000?75%-23625000=23625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62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625,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5,000,000.00

借:应收账款                            12,100,0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1,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0.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借方1125(2362.5-1100 - 137.5)万元,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为1125万元,由于该部分金额将在 2?19年内结算,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5) 2?19 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1,00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1,000,000.00

(6) 2?l9 年6月30日。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 100%。

合同收入=63000000-23625000-23625000=15750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5,7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5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00,0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1,000,000.00

借:应收账款                         29,700,0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7,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0,000.00

借:银行存款                         36,300,000.00

贷:应收账款                     36,300,000.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零(1125 157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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