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经营的有关规定
1、异地经营需接收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临时外出经营需要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如果有到外县(市)临时开辟营业地,纳税人就必须首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
3、临时性外出经营的纳税管理
异地经营纳税,采用先预缴,后汇算的方式。预缴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多退少补。
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其他县(市)销售货物的,按6%的征收率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3%的预征率征收税款。建筑行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2%的预缴率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按3%计税。
预缴税费的会计分录
1、预缴增值税
①、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②、月底结平增值税各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④、预缴税款抵扣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⑤、如果未交增值税贷方还有余额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PS:当预缴增值税借方有余额,证明有预缴的增值税额还未抵扣。企业可以选择留抵下期,也可以选择退税。一般情况,预缴增值税退税,但预缴附加税不退税,所以留底下期,比直接退税更能节税。
2、附加税
①、预缴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借:税金及附加—应交城市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②、抵扣分录
因预缴增值税会降低当期实际增值税纳税额,从而实现了附加税的减少。所以附加税没有抵扣分录,如政策性退还附加税,则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借:税金及附加—应交城市建设税 (红字负数)
—应交教育费附加(红字负数)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红字负数)
3、预缴企业所得税
①、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②、年终汇算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③、多交所得税以后年度可以抵扣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PS: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应交企业所得税借方有余额,证明还有可抵扣的所得税未抵扣,可留以后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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