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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知识帖: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辽宁资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今天带你了解: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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