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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合同标的条款审查

什么不能作为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一、标的类型在学理上,很多学者将合同标的作为债的标的之一种,认为合同标的是给付行为,但《民法典》第470条第1款所规定的标的,时常不是学说所指的标的,而是标的物。从实践经验角度来看,合同标的(物)主要可分为物、行为、权利三大类。(一)物1.特征物具有非人格性、可支配性、排他性、功能性2.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2)特定物和不特定物;(3)原物与孳息;(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5)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二)行为:积极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三)权利

作为合同标的的权利,是指合同主体所拥有的财产性权利,如知识产权、股权、债权。人身权利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衡量其价值,一般不能作为合同交易标的,但具有财产内容的人身权利的载体(如头发、血液)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合同交易标的。

二、标的数量可以直接明确标的的数量,也可以约定数量的确定规则。比如买卖双方可以就货物的数量约定以买方签署的送货单来作为确定总数量的依据,并据此进行货款结算。

三、标的条款的审查要点(一)标的的合法性1.合同本身的交易为法律所允许(1)限制流通物在在特定的主体间交易,禁止流通物不允许交易;(2)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  (3)该权利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和保护。

2.当事人对于该标的具有合法的处置权

(二)标的的明确性1.名称明确

(1)标的名称应该规范、正式,如自行车不宜使用脚踏车、人力车;

(2)标的名称应当概括行为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让看到合同的人不用通读全文即可看出该合同标的的主要内容;(3)标的名称应当能够反应出该权利的性质及主要特点,股权转让合同中,应表述为“股权”,而不是“投资权利”或“出资权益”,若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则不宜使用股权。2.数量明确(1)明确的数量或明确的计算方法;(2)标的的计量单位要规范、准确,如购买煤炭用“吨”而非“车”。

(三)标的的特定性1.标的物是物的合同中,规格、型号、颜色、成分、产地等均可以作为锁定标的的指标,如果单一指标难以锁定,可多个指标结合,甚至配以图片,对于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特别指出;若没有通用指标,可以封存样品;

2.标的物是行为,应当详尽的列明服务内容、方式及标准;3.在标的是权利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权利的载体、所对应的权利人、权利证书以及权利所处的状态等内容。

四、标的条款举例(一)物品类标的

什么不能作为标的

(二)服务类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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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类标的

什么不能作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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