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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退市制度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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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不腐,户枢不蠹。IPO和重新上市是入口,体现的是“优胜”,退市是出口,体现的是“劣汰”,有进有出才是一个健康的市场。

以下对中国股市退市制度的发展历程作一回顾总结。

萌芽期(1994-2000年)

01《公司法》颁布施行

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正式颁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57条和第158条规定了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建设,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并未真正启动。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02设立ST制度

1998年4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缩写为ST),并将这些股票简称为ST股。

03《证券法》颁布施行

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正式颁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9条和第108条对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作了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04实施PT制度

1999年7月9日,沪深交易所公布并实施《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宜的规则》,决定对连续3年亏损的公司暂停上市,并对其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Particular Transfer,缩写为PT)。如果PT期间又出现连续3年亏损,则必须终止上市;相反,在PT的3年内,若某一年扭亏为盈,则可申请恢复上市交易。在PT制度下,要退市必须要达到连续6年亏损。

1999年底,共有4只PT股,分别是PT双鹿、PT农商社、PT苏三山和PT渝太白。

初步建立期(2001-2011年)

01缩短PT期限

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办法》虽保留了PT制度,但提出了宽限期的新规定,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12个月。也就是说,连续4年亏损必须退市,而不是PT制度下连续6年亏损才退市。

2001年4月23日,PT水仙被证监会决定终止上市,成为退市机制实施后首家退市公司,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连年亏损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02PT制度终结

2001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一是将终止上市的决定权由证监会下放至交易所;二是取消了PT制度,即公司暂停上市后交易所不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三是取消了暂停上市宽限期。公司连续3年亏损其股票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仍未扭亏,交易所将直接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

证券交易所应在作出上述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予以纠正,或者直接撤消其决定。

03实行*ST制度

2003年4月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当年5月12日开始实施。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

04对接“三板”

截至2003年底,沪深两市累计有14家上市公司因连续3年亏损而退市,但只有PT水仙、PT粤金曼和PT中浩3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转让。

2004年2月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于当年3月1日起施行。通过规定时限,促使退市公司加快挂牌“三板”进程。截止2004年12月31日,22家退市公司已全部进入三板市场“转让”。

逐步完善期(2012年至今)

01出台新退市方案

沪深交易所于2012年6月28日分别发布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即《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于2012年7月7日出台配套的《股票上市规则》,围绕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信息披露、股权分布、成交量、股价、公开谴责、股本总额、破产、解散等方面,全面规定了退市标准(深交所比上交所力度更大)。

02确立主动退市制度和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

2014年10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并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意见》确立了主动退市制度和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设立了“退市整理期”,进一步完善了退市制度体系和配套安排。

2015年5月15日,二重重装被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成为首家主动退市公司。

2016年3月21日,博元投资被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成为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

03调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加大退市执行力度

2018年3月2日,证监会就《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调整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强调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工作主体责任,加大退市执行力度。

根据证监会的总体安排,2018年3月9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具体而言,一是缩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一年延长为五年;四是在新老划断上从严执行。新规发布前,上市公司已经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适用原规定。新规发布后,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

新规明确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主要有:IPO上市构成欺诈发行;借壳上市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背后的真实财务指标触及退市标准;虚假陈述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五年内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次以上。

2001年以来沪深两市退市情况

中国股市什么时候退市

2001年以来沪深两市退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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