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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个体工商户,这些个人所得税优惠要了解

事关个体工商户

这些个人所得税优惠要了解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在此,小编整理了其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快来一起看看~

Part1 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案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 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80000?10%-1500)-2000]?50%=2250元。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Part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享受主体】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北京市在每户每年20000元的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确定为每户每年24000元。

【享受条件】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规定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规定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方式】

1.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先申领《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申领后,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3.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上述人员,以前 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 号)《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23〕1684号)

【政策案例】

某脱贫人口于2023年2月在北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A,前期未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税费优惠政策。一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0元、教育费附加300元、地方教育附加200元、个人所得税1000元,合计12200 元。北京市的限额扣除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该个体工商户2023年的扣除限额=24000/12*11=22000元。该纳税人4月申报纳税时可依次扣除增值税1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0元、教育费附加300元、地方教育附加200元、个人所得税1000元,合计12200元。

Part3 军人、军属创业税费优惠政策(一)退役士兵税费减免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北京市在每户每年20000元的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确定为每户每年24000元。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 ?实际经营月数。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4.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方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同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 号)《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23〕1684号)

【政策案例】

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于2023年2月在北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A,前期未享受过退役士兵创业税费优惠政策。一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2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0元、教育费附加600元、地方教育附加400元、个人所得税2000元,合计24400元。北京市的限额扣除标准为每户每年 24000元,该个体工商户2023年的扣除限额=24000/12*11=22000元。该纳税人4月申报纳税时可依次扣除增值税2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元、教育费附加600元,合计22000元。由于22000元的额度已用尽,不再扣减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23年剩余期间也不再享受该政策。

(二)随军家属税费减免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政策案例】

纳税人李某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于2023年3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李某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费减免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政策案例】

纳税人李某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于2023年3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李某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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