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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哪些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上)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产生不同形式和用途的利息支出,其中大部分符合条件的利息 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也有六种情形下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本期就带大家一起梳理一下企业发生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一、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购置、 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 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这部分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在发生当期的所得税前直接扣除。应先记入其成本,在使用过程中或出售时再分别依照计提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的方法计算扣除。二、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众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 第 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 5:1;其他企业 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 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 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案例分享:问:A 企业 (一般纳税人)借款给关联方 B 企业 500 万元,按约定年利率 8%(%u540C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并开具发票。A 企业对 B 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 200 万元。 (A、B 均为非金融企业),B 企业支付的利息怎样进行税前扣除? (假设此业务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限额扣除: 债资比=500:200=2.5:1,超过规定标准 2:1。因此, B 企业可扣除利息支出金额 =200*2*8%=32 万元<500*8%=40 万元,不得扣除金额=40-32=8万元,此部分作纳税调增。三、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 自税款所属纳 税年度的次年 6 月 1 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下期我们继续分享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学会计到非凡会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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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利息税什么意思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产生不同形式和用途的利息支出,其中大部分符合条件的利息 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也有六种情形下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本期就带大家一起梳理一下企业发生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一、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01
不计利息税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购置、 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 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这部分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在发生当期的所得税前直接扣除。应先记入其成本,在使用过程中或出售时再分别依照计提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的方法计算扣除。二、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02
不计利息税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众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 第 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 5:1;其他企业 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 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 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案例分享:问:A 企业 (一般纳税人)借款给关联方 B 企业 500 万元,按约定年利率 8%(%u540C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并开具发票。A 企业对 B 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 200 万元。 (A、B 均为非金融企业),B 企业支付的利息怎样进行税前扣除? (假设此业务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限额扣除: 债资比=500:200=2.5:1,超过规定标准 2:1。因此, B 企业可扣除利息支出金额 =200*2*8%=32 万元<500*8%=40 万元,不得扣除金额=40-32=8万元,此部分作纳税调增。三、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03
不计利息税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 自税款所属纳 税年度的次年 6 月 1 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下期我们继续分享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学会计到非凡会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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