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资讯网欢迎您!!!

网站收藏健康资讯网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新《公司法》五年资本认缴期限制下,存量公司怎样平稳过渡?


2021年12月24日公司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经两年时间的审议酝酿,现今终于落地面世了。此次公司法修订最大的亮点之一无疑就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实施,本文主要针对新法实施之前已成立但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存量公司(2024年7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公司为存量公司)怎样应对新出资期限规定进行分析。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之变革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我国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项标志性改革,资本认缴制作为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资本制度,也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里程碑。纵观公司法立法改革,在出资制度方面,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我国首部《公司法》于1993年通过,采用法定资本制中的资本实缴制,其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同时还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要将所有股款一次性缴清。
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二阶段: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放宽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确定了法定资本制中的有限制资本分期缴纳制度。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此外,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但是对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进行了限制,即不得少于10万元。
第三阶段: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响应时代发展潮流,2013年再次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由资本实缴制度改为资本认缴制度。公司注册时,只登记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再登记实缴资本,也不再对初始资本以及实收资本进行强制验资。在出资期限以及出资比例方面,赋予了股东完全的意思自治。
第四阶段: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将原来的无期限认缴制修改为认缴期限不得超过5年。该部分内容有两层递进的关系:其一有限公司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且应明确约定已认缴未实缴部分的到位时间;其二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的期限。同时,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增加“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权对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金融等特殊行业的实缴出资要求按特别法执行。
对于本次出资期限的修订,有人认为是2005年《公司法》实缴制的回溯,但从认缴期限方面、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验资要求、财产出资比例及首期缴纳出资要求五个方面来看,2023年新《公司法》是完全不同于2005年《公司法》的。
笔者认为,对此必须明确,限期认缴制的内核仍然属于认缴制而非实缴制,从注册资本的含义来看,注册资本仍然是由认缴额组成。通过五年期限缴足出资额的限制要求,避免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走向破产的困境。限期认缴制能够引导股东出资回归理性,缓解当下司法裁判所面临的压力,使得公司注册资本能够反映当前公司的财力,有利于公司资本功能的有效发挥,降低公司交易和融资成本。
新《公司法》“五年限期认缴制”的正当性
在“万众创业”“简政放权”的背景下,2013年《公司法》股东对出资额与出资期限自主决定的认缴制建立和运行,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新创业、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调动了社会投资创业的热情,有效提升了社会资本的利用效率。
但经过数十年的商事实践,其暴露出来的弊端也越来越严重,实务中部分中小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认资不缴资或无期限延长缴资期限等投机行为,导致市场混乱,交易安全与资本效率之间的平衡并没有实现,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与资本制度的改革初衷背道而驰。
“资本之于企业犹如血液之于...,...缺乏血液,生命不能存在,企业没有资本,其生产经营活动将无法启动或运营。”资本是公司的命脉,是公司的基本元素,是公司的物质基础。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的实缴资本才是公司的现实物质基础。2013年《公司法》规定的无期限认缴制,一些公司任意设定虚高的注册资本,导致公司丧失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股东利益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都将受损。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修订,是立足于我国商事实践和经济运行规则,符合绝大多数企业的生命周期,也符合市场对于债务履行合理期限的预期,可以让企业设立的时候注册资本更能体现股东实际的投资金额和风险承担能力,能够更好保护社会公众和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信赖利益。
除规定五年限期认缴制,2023年新《公司法》还首次强化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要求公司必须公示实缴资本。同时,新《公司法》配套规定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司向积极方向转型,引导公司资本制度回归到相对理性的状态,更加有利于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有助于引导企业真实投资,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平衡各方利益,对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
现有的存量公司怎样平稳应对“限期认缴制”?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规定的表述将公司区分为三类:(1)2024年7月1日后注册的有限公司全部实行五年期限认缴制;(2)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3)新法实施之前已成立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存量公司。
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这十年间设立的存量公司,是本次改革的焦点,本文主要探讨新法实施之前已成立的出资期限超五年的存量公司。
对于新法实施之前已成立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存量公司,新《公司法》用“应当逐步调整”的表述。可见,新规并没有采取“新老划断”的方法,也并未采用“一刀切”直接适用新法的规定,而是采取了“逐步过渡”的调整方法,显然为存量公司整改出资期限提供了宽限期。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均表示,将对这类型的存量公司设置较为充裕的过渡期,稳妥有序推进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但是“过渡期”的设置本质改变不了存量公司将股东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的硬性要求。那么现有的存量公司应当怎样平稳过渡?
由于存量公司情形复杂,根据新《公司法》的出资期限要求,现有的存量公司作出调整势在必行,这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部分股东具有实缴能力的公司逐步完成实缴,还有一部分股东缺少实缴能力的公司可能会有减资或者注销的需求。
对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出资期限届满的公司而言,不需要再调整出资期限,只需要按期足额缴纳认缴资本即可,对此笔者不再进行论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五年认缴期限届满为2029年6月30日,即使新规定要溯及既往适用到现有的存量公司,也应当保证现有存量公司享有新法的最大期限利益。那么针对等于或晚于2029年6月30日出资期限届满的公司而言,怎样平稳应对呢?
(一)股东有实缴能力的存量公司
1.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出资期限调整为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若后续国务院实施办法另有规定,则调整至5年届满之后的更长期限内);
2.股东在新的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内完成实缴出资;
3.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东实缴信息。
(二)股东缺少实缴能力的存量公司
完全认缴制度下,绝大多数公司存在盲目认缴、天价认缴、出资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其中注册资本极高但缺乏实缴能力的公司数量更是占比极大,针对该类公司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可以考虑减资或注销的方式。
1.减资
即短期内实缴出资对股东产生的财务压力相对较大,对于部分股东暂时无法完成实缴的,存量公司可以考虑通过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认缴出资。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完善认缴登记制度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
这里的调整“出资数额”的表述,笔者理解的是进行《公司法》项下的“减资”程序。因修订后《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才生效,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仍可按现行《公司法》下的减资程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减资,使自身认缴出资与经济能力相当。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为:
(1)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订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减资方案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减资的目的和原因、减资的类型、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减资的股东、减资对价或者作价的方法、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等。
(2)股东会通过公司减资的决议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法律对于注册资本有最低限制的,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股东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减资协议
股东会通过减资协议后,根据减资方案具体内容、目的等因素考量签订减资协议。在减资为交易性减资,不同股东减资比例存在差异等情况下,为避免后续风险,应由股东签订减资协议。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做出减资决议后,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决议做出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故,公司做出减资决议后,可自行决定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换言之,公司就减资事项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后,如债权人于接到通知书三十日内或公告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就其债权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并就债权清偿情况及担保提供情况制作相关说明,以便后续办理变更登记。
(6)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为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事项,故公司做出减资决议后,应根据股东会决议相应修改章程内容。
(7)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自公司就减资事项进行公告之日起45日后,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般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减资决议、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依法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样张(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则无需提供),如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减资必须经过批准的,则还须提供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注销
即存量公司刚刚成立短期内没有开展业务的需求,或者存量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这类公司可以考虑注销,待未来有实际商业需求后,该股东再考虑重新注册成立一家公司。
通常情况下,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退出市场的基本流程为: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即公司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随着新《公司法》的审议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也发布了《企业注销指引(2023 年修订)》,该指引中增加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注销的内容,强化了对不同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的精准指引和个性化指导。
对实践中企业注销面临的堵点,如“股东失联、不配合”“营业执照、公章丢失”等难以办理注销的特殊复杂情形,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化的注销登记服务。与此同时,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提出针对性的简易注销程序,简化注销流程,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
新《公司法》规定的五年认缴期限制,股东出资期限缩短,股东不再享有较长的期限利益,在五年内缴足出资无疑使股东义务的履行更为迫切。基于此,存量公司应对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最优方式实现平稳过渡。可以期待是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表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注销以及减资的手续和流程”,后续现有的存量公司或许将有更为便捷的途径通过减资、注销等手段应对五年出资期限的难题。
文章作者:
周艳丽,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在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及衍生争议解决、经济类的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曾成功代理数十起标的额过亿的合同类、股权类民商事案件及经济类的刑事案件,做过多起并购及企业改制、政府PPP项目等业务,尤其擅长采用多种方式解决客户的疑难复杂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利益。业务领域:并购重组 | 商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法律顾问
李梦,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公司法律事务部,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实习律师。从业期间主要从事民事案件的诉讼法律服务,熟练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协助并参与民事纠纷案件解决,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熟悉诉讼基本流程。业务领域:民商事纠纷 | 公司法律事务特别声明: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乾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END-
GPT 法天使合同库,近万份好模板轻松用
通过结合GPT,法天使合同库能够更精准地为用户提供合适的合同模板。用户只需用自然语言描述交易场景,系统便能从近万个合同模板中找到最佳匹配。
注:已是合同助手会员朋友无需重复购买,可免费升级使用GPT搜索合同功能。
视频版操作指引⬇️
本文编辑:王梦莹
注:文末含广告。

2021年12月24日公司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经两年时间的审议酝酿,现今终于落地面世了。此次公司法修订最大的亮点之一无疑就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实施,本文主要针对新法实施之前已成立但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存量公司(2024年7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公司为存量公司)怎样应对新出资期限规定进行分析。

公司金融中周期匹配法什么意思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之变革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我国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项标志性改革,资本认缴制作为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资本制度,也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里程碑。纵观公司法立法改革,在出资制度方面,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我国首部《公司法》于1993年通过,采用法定资本制中的资本实缴制,其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同时还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要将所有股款一次性缴清。

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二阶段: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放宽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确定了法定资本制中的有限制资本分期缴纳制度。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此外,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但是对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进行了限制,即不得少于10万元。

第三阶段: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响应时代发展潮流,2013年再次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由资本实缴制度改为资本认缴制度。公司注册时,只登记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再登记实缴资本,也不再对初始资本以及实收资本进行强制验资。在出资期限以及出资比例方面,赋予了股东完全的意思自治。

第四阶段: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将原来的无期限认缴制修改为认缴期限不得超过5年。该部分内容有两层递进的关系:其一有限公司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且应明确约定已认缴未实缴部分的到位时间;其二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的期限。同时,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增加“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权对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金融等特殊行业的实缴出资要求按特别法执行。

对于本次出资期限的修订,有人认为是2005年《公司法》实缴制的回溯,但从认缴期限方面、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验资要求、财产出资比例及首期缴纳出资要求五个方面来看,2023年新《公司法》是完全不同于2005年《公司法》的。

笔者认为,对此必须明确,限期认缴制的内核仍然属于认缴制而非实缴制,从注册资本的含义来看,注册资本仍然是由认缴额组成。通过五年期限缴足出资额的限制要求,避免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走向破产的困境。限期认缴制能够引导股东出资回归理性,缓解当下司法裁判所面临的压力,使得公司注册资本能够反映当前公司的财力,有利于公司资本功能的有效发挥,降低公司交易和融资成本。

公司金融中周期匹配法什么意思
新《公司法》“五年限期认缴制”的正当性

在“万众创业”“简政放权”的背景下,2013年《公司法》股东对出资额与出资期限自主决定的认缴制建立和运行,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新创业、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调动了社会投资创业的热情,有效提升了社会资本的利用效率。

但经过数十年的商事实践,其暴露出来的弊端也越来越严重,实务中部分中小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认资不缴资或无期限延长缴资期限等投机行为,导致市场混乱,交易安全与资本效率之间的平衡并没有实现,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与资本制度的改革初衷背道而驰。

“资本之于企业犹如血液之于...,...缺乏血液,生命不能存在,企业没有资本,其生产经营活动将无法启动或运营。”资本是公司的命脉,是公司的基本元素,是公司的物质基础。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的实缴资本才是公司的现实物质基础。2013年《公司法》规定的无期限认缴制,一些公司任意设定虚高的注册资本,导致公司丧失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股东利益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都将受损。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修订,是立足于我国商事实践和经济运行规则,符合绝大多数企业的生命周期,也符合市场对于债务履行合理期限的预期,可以让企业设立的时候注册资本更能体现股东实际的投资金额和风险承担能力,能够更好保护社会公众和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信赖利益。

除规定五年限期认缴制,2023年新《公司法》还首次强化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要求公司必须公示实缴资本。同时,新《公司法》配套规定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司向积极方向转型,引导公司资本制度回归到相对理性的状态,更加有利于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有助于引导企业真实投资,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平衡各方利益,对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

公司金融中周期匹配法什么意思
现有的存量公司怎样平稳应对“限期认缴制”?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规定的表述将公司区分为三类:(1)2024年7月1日后注册的有限公司全部实行五年期限认缴制;(2)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3)新法实施之前已成立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存量公司。

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这十年间设立的存量公司,是本次改革的焦点,本文主要探讨新法实施之前已成立的出资期限超五年的存量公司。

对于新法实施之前已成立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存量公司,新《公司法》用“应当逐步调整”的表述。可见,新规并没有采取“新老划断”的方法,也并未采用“一刀切”直接适用新法的规定,而是采取了“逐步过渡”的调整方法,显然为存量公司整改出资期限提供了宽限期。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均表示,将对这类型的存量公司设置较为充裕的过渡期,稳妥有序推进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但是“过渡期”的设置本质改变不了存量公司将股东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的硬性要求。那么现有的存量公司应当怎样平稳过渡?

由于存量公司情形复杂,根据新《公司法》的出资期限要求,现有的存量公司作出调整势在必行,这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部分股东具有实缴能力的公司逐步完成实缴,还有一部分股东缺少实缴能力的公司可能会有减资或者注销的需求。

对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出资期限届满的公司而言,不需要再调整出资期限,只需要按期足额缴纳认缴资本即可,对此笔者不再进行论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五年认缴期限届满为2029年6月30日,即使新规定要溯及既往适用到现有的存量公司,也应当保证现有存量公司享有新法的最大期限利益。那么针对等于或晚于2029年6月30日出资期限届满的公司而言,怎样平稳应对呢?

(一)股东有实缴能力的存量公司

1.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出资期限调整为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若后续国务院实施办法另有规定,则调整至5年届满之后的更长期限内);

2.股东在新的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内完成实缴出资;

3.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东实缴信息。

(二)股东缺少实缴能力的存量公司

完全认缴制度下,绝大多数公司存在盲目认缴、天价认缴、出资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其中注册资本极高但缺乏实缴能力的公司数量更是占比极大,针对该类公司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可以考虑减资或注销的方式。

1.减资

即短期内实缴出资对股东产生的财务压力相对较大,对于部分股东暂时无法完成实缴的,存量公司可以考虑通过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认缴出资。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完善认缴登记制度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

这里的调整“出资数额”的表述,笔者理解的是进行《公司法》项下的“减资”程序。因修订后《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才生效,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仍可按现行《公司法》下的减资程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减资,使自身认缴出资与经济能力相当。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为:

(1)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订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减资方案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减资的目的和原因、减资的类型、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减资的股东、减资对价或者作价的方法、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等。

(2)股东会通过公司减资的决议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法律对于注册资本有最低限制的,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股东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减资协议

股东会通过减资协议后,根据减资方案具体内容、目的等因素考量签订减资协议。在减资为交易性减资,不同股东减资比例存在差异等情况下,为避免后续风险,应由股东签订减资协议。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做出减资决议后,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决议做出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故,公司做出减资决议后,可自行决定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换言之,公司就减资事项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后,如债权人于接到通知书三十日内或公告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就其债权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并就债权清偿情况及担保提供情况制作相关说明,以便后续办理变更登记。

(6)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为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事项,故公司做出减资决议后,应根据股东会决议相应修改章程内容。

(7)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自公司就减资事项进行公告之日起45日后,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般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减资决议、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依法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样张(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则无需提供),如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减资必须经过批准的,则还须提供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注销

即存量公司刚刚成立短期内没有开展业务的需求,或者存量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这类公司可以考虑注销,待未来有实际商业需求后,该股东再考虑重新注册成立一家公司。

通常情况下,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退出市场的基本流程为: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即公司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随着新《公司法》的审议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也发布了《企业注销指引(2023 年修订)》,该指引中增加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注销的内容,强化了对不同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的精准指引和个性化指导。

对实践中企业注销面临的堵点,如“股东失联、不配合”“营业执照、公章丢失”等难以办理注销的特殊复杂情形,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化的注销登记服务。与此同时,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提出针对性的简易注销程序,简化注销流程,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

新《公司法》规定的五年认缴期限制,股东出资期限缩短,股东不再享有较长的期限利益,在五年内缴足出资无疑使股东义务的履行更为迫切。基于此,存量公司应对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最优方式实现平稳过渡。可以期待是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表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注销以及减资的手续和流程”,后续现有的存量公司或许将有更为便捷的途径通过减资、注销等手段应对五年出资期限的难题。

文章作者:

周艳丽,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在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及衍生争议解决、经济类的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曾成功代理数十起标的额过亿的合同类、股权类民商事案件及经济类的刑事案件,做过多起并购及企业改制、政府PPP项目等业务,尤其擅长采用多种方式解决客户的疑难复杂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利益。业务领域:并购重组 | 商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法律顾问

李梦,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公司法律事务部,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实习律师。从业期间主要从事民事案件的诉讼法律服务,熟练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协助并参与民事纠纷案件解决,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熟悉诉讼基本流程。业务领域:民商事纠纷 | 公司法律事务特别声明: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乾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END- GPT 法天使合同库,近万份好模板轻松用

通过结合GPT,法天使合同库能够更精准地为用户提供合适的合同模板。用户只需用自然语言描述交易场景,系统便能从近万个合同模板中找到最佳匹配。

注:已是合同助手会员朋友无需重复购买,可免费升级使用GPT搜索合同功能。

视频版操作指引⬇️

本文编辑:王梦莹

注:文末含广告。

文章来源:法天使,若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