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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盈基金」江苏南京,张业强因未返还投资者本金28.53亿元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

原标题:江苏南京,张业强因未返还投资者本金28.53亿元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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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张业强因未返还投资者本金28.53亿元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

  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业强、白中杰、鹿梅犯集资诈骗罪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白中杰、鹿梅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以来,上诉人张业强与他人成立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国盈系”公司,相关公司先后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并在江苏、浙江、广东、海南等地设立分支机构。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张业强等人以7.5%至14%的年化收益率、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允诺保本为诱饵,通过设立、收购项目公司、虚构项目公司经营内容、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等方式,营造为投资人提供优质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的假象,并招聘银行、财富公司等单位离职人员组建销售团队,通过weixin公众号、weixin朋友圈、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待募集资金进入托管资金账户并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后,张业强等人将募集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转入其所实际控制的“国盈系”公司账户,以“募新还旧”的方式支付以往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本金、收益分配款,以及用于公司运营、支付高管及销售团队高额薪酬、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虽有少部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但所投项目均无盈利。

  经审计,上诉人张业强等人通过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方式累计吸收公众资金76.81亿余元‍‌‍‌‌‌‍‍‌‌‍‍‍‌‍‍‍‌,累计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49.77亿余元,造成投资人28.53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业强等人成立的涉案公司虽取得了基金管理人资格,对外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所募集资金存放于托管账户,且绝大部分基金产品履行了备案手续,符合私募基金的部分形式要求。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张业强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

  1.张业强等人承诺保本保息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张业强等人通过回购合同、承诺书等方式向投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高额固定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不得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保证最低利益的相关规定。

  2.张业强等人对募集对象不加限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张业强等人组建大多为银行、财富公司离职人员为主体的销售团队,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未履行对投资人相应的尽职调查程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甚至由销售人员将多人投资归集到一人名下,以规避有关合格投资人的规定。

  3.张业强等人对私募基金理财进行公开宣传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以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也不得通过海报、户外广告、公共及门户网站链接广告、weixin朋友圈、推介会、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推介私募基金。

  4.张业强等人“募新还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张业强等人在募集资金之前已控制项目公司,待所募集资金进入‍‌‍‌‌‌‍‍‌‌‍‍‍‌‍‍‍‌项目公司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兑付其他到期私募基金的本息,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供稿: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业强、白中杰、鹿梅犯集资诈骗罪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白中杰、鹿梅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以来,上诉人张业强与他人成立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国盈系”公司,相关公司先后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并在江苏、浙江、广东、海南等地设立分支机构。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张业强等人以7.5%至14%的年化收益率、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允诺保本为诱饵,通过设立、收购项目公司、虚构项目公司经营内容、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等方式,营造为投资人提供优质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的假象,并招聘银行、财富公司等单位离职人员组建销售团队,通过weixin公众号、weixin朋友圈、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待募集资金进入托管资金账户并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后,张业强等人将募集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转入其所实际控制的“国盈系”公司账户,以“募新还旧”的方式支付以往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本金、收益分配款,以及用于公司运营、支付高管及销售团队高额薪酬、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虽有少部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但所投项目均无盈利。

  经审计,上诉人张业强等人通过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方式累计吸收公众资金76.81亿余元‍‌‍‌‌‌‍‍‌‌‍‍‍‌‍‍‍‌,累计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49.77亿余元,造成投资人28.53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业强等人成立的涉案公司虽取得了基金管理人资格,对外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所募集资金存放于托管账户,且绝大部分基金产品履行了备案手续,符合私募基金的部分形式要求。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张业强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

  1.张业强等人承诺保本保息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张业强等人通过回购合同、承诺书等方式向投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高额固定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不得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保证最低利益的相关规定。

  2.张业强等人对募集对象不加限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张业强等人组建大多为银行、财富公司离职人员为主体的销售团队,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未履行对投资人相应的尽职调查程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甚至由销售人员将多人投资归集到一人名下,以规避有关合格投资人的规定。

  3.张业强等人对私募基金理财进行公开宣传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以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也不得通过海报、户外广告、公共及门户网站链接广告、weixin朋友圈、推介会、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推介私募基金。

  4.张业强等人“募新还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张业强等人在募集资金之前已控制项目公司,待所募集资金进入‍‌‍‌‌‌‍‍‌‌‍‍‍‌‍‍‍‌项目公司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兑付其他到期私募基金的本息,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供稿: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业强、白中杰、鹿梅犯集资诈骗罪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白中杰、鹿梅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以来,上诉人张业强与他人成立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国盈系”公司,相关公司先后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并在江苏、浙江、广东、海南等地设立分支机构。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张业强等人以7.5%至14%的年化收益率、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允诺保本为诱饵,通过设立、收购项目公司、虚构项目公司经营内容、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等方式,营造为投资人提供优质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的假象,并招聘银行、财富公司等单位离职人员组建销售团队,通过weixin公众号、weixin朋友圈、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待募集资金进入托管资金账户并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后,张业强等人将募集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转入其所实际控制的“国盈系”公司账户,以“募新还旧”的方式支付以往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本金、收益分配款,以及用于公司运营、支付高管及销售团队高额薪酬、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虽有少部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但所投项目均无盈利。

  经审计,上诉人张业强等人通过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方式累计吸收公众资金76.81亿余元‍‌‍‌‌‌‍‍‌‌‍‍‍‌‍‍‍‌,累计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49.77亿余元,造成投资人28.53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业强等人成立的涉案公司虽取得了基金管理人资格,对外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所募集资金存放于托管账户,且绝大部分基金产品履行了备案手续,符合私募基金的部分形式要求。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张业强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

  1.张业强等人承诺保本保息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张业强等人通过回购合同、承诺书等方式向投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高额固定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不得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保证最低利益的相关规定。

  2.张业强等人对募集对象不加限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张业强等人组建大多为银行、财富公司离职人员为主体的销售团队,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未履行对投资人相应的尽职调查程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甚至由销售人员将多人投资归集到一人名下,以规避有关合格投资人的规定。

  3.张业强等人对私募基金理财进行公开宣传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以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也不得通过海报、户外广告、公共及门户网站链接广告、weixin朋友圈、推介会、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推介私募基金。

  4.张业强等人“募新还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张业强等人在募集资金之前已控制项目公司,待所募集资金进入‍‌‍‌‌‌‍‍‌‌‍‍‍‌‍‍‍‌项目公司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兑付其他到期私募基金的本息,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供稿:江苏高院weixin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