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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合同章承担什么责任

原标题:用公司假公章签署的合同可能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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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假公章签署的合同可能仍然有效

  一,无权之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简言之,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人对第三人实施了某项代理行为,但是第三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发现此人是没有代理权的,那么这个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代理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即使盖章的人没有盖章权力,但是相对人有足够证据认为其有有权的,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二,有权之人盖假章的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九民纪要》第41条中确立“看人不看章”之裁判规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看人不看章”。故此,公章之于合同效力,关键在于加盖公章之人是否具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而不在于公章的真假。由此,合同中加盖的公章之真假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实质上演化为怎样认定盖章之人是否具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问题,进而认定合同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否承担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章】董事长用伪造印章签署的合同对公司有约束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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