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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盛视域|意向合...质认定

意向合同是什么意思

前言

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为:缔约磋商阶段-预约合同阶段-本约合同阶段,但在实践中难以对合同订立的各阶段进行明显区分,且合同名称无法对合...质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对意向合...质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交易情形,综合考虑合同标的、意向合同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当事人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进而认定合...质。关于对意向合...质的认定,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目前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预约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意向合同虽然属于预约合同的常见形式之一,但并非意向合同都是预约合同。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的观点,预约合同的核心特征之一是“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确定要订立合同。如果是否订立本约并不确定,例如当事人约定两个月期满后再考虑订立本约,则此种情形下将来订立本约并没有成为当事人的一项确定性义务,也就不构成预约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提出预约合同有预备性、约束性、确定性、期限性四个特征,认为审判实践中应当结合文件名称、约定内容、法律规定、履行情况等综合分析,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诚信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努力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最终确定性质。根据最高院公报案例(2013)民提字第90号判决书,最高院认为,“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并根据(2015)民二终字第143号判决书,最高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在意向书签署之日起45日内,双方按照意向书约定条款完成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的签署,意向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且双方于同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中约定,该意向书仅作为合作意向,其最终的履行,双方将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依据。因此,《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法律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综上,预约合同的核心义务在于“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当事人具有订立本约合同、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若意向书约定了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且双方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则该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

(二)本约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参照(2019)最高法民申4137号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论名称怎样,涉案《意向书》已经具备了当事人、股权转让标的、价格等主要条款,构成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并参照最高院公报案例(2013)民提字第90号,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即便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据此,部分合同虽名为意向合同等,但其本质是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相比,本约合同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且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订立本约合同,则该类意向合同属于本约合同。

(三)磋商性文件✦

磋商性文件是指当事人之间用以表达合作意愿的文件,表明双方愿意就将来订立正式的合同作进一步磋商。磋商性文件的内容在主要条款的约定上存在缺失或模糊,也缺乏当事人受该文件约束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构成合同。与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相比,磋商性文件在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不明,交易条件亦不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约定不明,权利义务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多变性。当事人往往表明不受意向书的约束,或者使用“原则上可以签约”、“考虑签约”等词语,以表明当事人不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参照(2013)民一终字第107号案件,最高院认为,首先,涉案《投资意向书》的当事人虽然是确定和明确的,但对于合同的标的和数量,《投资意向书》则只是在描述了澳华公司所称的从光大公司处受让土地的情况的基础上,对澳华公司拟置换土地的意向及洋浦开发区管理局表示同意协调置换进行了约定,而对于是否必须置换成功以及置换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均未作出明确约定。因此,该《投资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不构成正式的土地置换合同。其次,双方在《投资意向书》中虽然对签订《投资意向书》的背景进行了描述,但并未明确约定洋浦管委会在置换土地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也未表明受其约束的意思,故该《投资意向书》并非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就在将来进行土地置换或者在将来签订土地置换合同达成的合意。因此,案涉《投资意向书》的性质为磋商性、谈判性文件,不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没有为双方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据此,若意向合同属于磋商性文件,不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没有为双方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不存在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问题。如果一方存在《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情形的,则可能构成缔约过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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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合同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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