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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的提醒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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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正文-----

金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的提醒告知书

全县互联网平台、自媒体、达人和商业广告活动主体: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者等广告活动主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提醒告知如下:

(一)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二)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广告。

(三)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五)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发布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七)未经审查,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对已经通过审查的上述类别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如有改动,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八)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九)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自媒体、达人通过包括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发布以上互联网广告的,应当遵守标明“广告”的要求。

(十)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和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广告主应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可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但涉及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有效。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十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十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的,要履行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主动监测排查和删除违法广告、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配合开展广告监测和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协助开展日常监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义务。相关信息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各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广告活动主体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向金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处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举报热线:12345、12315。

金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来源:金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金平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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