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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惜贷、断贷”的根源在哪里?

一、什么是银行惜贷、抽贷、断贷?当前我国经济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但其中的关键是资金问题。如果对资金问题抽丝剥茧,核心又在一个“贷”字上,即信贷。现代经济活动离不开信贷,以信贷为代表的融资活动向经济体系提供了金融“血液”,所以说,金融是实体经济发展的“血脉”,这一点都不为过。正所谓“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金融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可见一斑。围绕这个“贷”字,又衍生出许多新词汇,比如我们今天讨论的“惜贷”“抽贷”“断贷”,还有“停贷”“压贷”,甚至还有“追贷”“疯贷”等等。每一个新词汇都代表了一种独有的信贷(授信)特点和风险文化。更重要的是,每一个词汇后面,或多或少都反映了银行信贷资源配置中存在的一些结构性问题和矛盾。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上述词汇已成为国家政策和监管文件的“常客”,但其并无官方的界定。因此,下文关于“惜贷”“抽贷”“断贷”等词汇的解读,一般是基于文义,并结合监管文件背景等角度所作的分析。

(一)惜贷惜贷,也可以叫“慎贷”,是指银行由于担心信贷风险过高,或认为信贷收益太低,对新增贷款客户提高授信条件,抬高授信门槛。其主要特征,就是银行捂着资金不愿意放贷,是在央行货币政策宽松、银行信贷资金充裕的情况下,银行不愿承担过高的客户信用风险,从而影响客户贷款资金的可得性。具体来说,惜贷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银行增加贷款审核的手续和环节,扩大审核内容的范围,贷款审批和发放周期更长,更慢(此类情形实践中也可以称为“压贷”)。银行贷款授信标准更严,企业获得授信额度难度更大,如要求更大的资产规模、更多的抵押品、更低的抵押率等。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市场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多,企业经营普遍遇到困难,银行在选择向企业放贷时,变得畏首畏脚,尤其是对亟需资金的中小企业。从银行微观角度看,惜贷是防范风险、规避风险之举,是银行的理性选择。但从宏观层面来看,惜贷可能导致宽松的货币政策传导失效,资金难以进入实体经济。

(二)抽贷什么是“抽贷”?抽贷是指银行的信贷资金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还没有到期,但银行认定借款企业经营出现风险,于是要求企业提前还款,也就是银行提前收贷。银行抽贷或提前收贷的依据一般是借款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借款人履约能力明显下降且不能提供有效担保,或者借款人发生交叉违约等情形,银行都可以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总体来看,与惜贷比较,抽贷对借款人的影响更大。抽贷发生在贷款资金使用过程中,导致抽贷的原因往往是突发的,借款企业可能毫无准备,更无从有效应对。银行抽贷后,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节奏一下子被破坏了,原先还能苟延残喘的信贷资金和债务安排都可能被打乱。更要命的是,由于“囚徒困境”,一家银行抽贷,可能会引发全体贷款银行甚至其他债权人的“信贷挤兑”,导致借款企业因借款的“加速到期”而被“加速死亡”。实践中,有不少规模不小的企业,年营收额能达到亿元级别,就因为银行抽贷导致流动资金跟不上,上千万甚至几百万的到期债务就能把企业给憋死,最后不得不破产关门。例如,一家房企通常有几家、十几家授信银行,当其中的一家银行抽贷,另外几家银行迅速嗅到“风险”气息,纷纷抽贷,唯恐自己跑慢了被套进去。这样一来,企业不仅失去了增量资金,还得集中、大额偿还存量贷款,被迫拆了东墙补西墙,陷入恶性循环。

(三)断贷再看“断贷”。断贷是指借款合同到期后,银行拒绝继续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也就是到期停贷。我们理解,有些监管文件中提到的“停贷”,与这里的“断贷”是一个意思。断贷与抽贷相似,都发生在贷款发放之后,但与抽贷不同的是,断贷一般发生在借款合同自然到期后。银行基于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分析判断,不再向借款人提供新的贷款,从而影响借款人的用款预期,导致借款人的现金流受到严重冲击。与“断贷”或“停贷”相对应的是“续贷”。“续贷”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的到期借款,银行原则上应当继续提供融资支持,不能一刀切,不管借款人的经营是否正常,不管借款人的现金流是否相对充裕,都要求到期停贷。例如,2022年4月银保监会办公厅《》(银保监办发〔2022〕37号)就提出,要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该文关于“续贷”的监管要求其实也体现了“不得随意断贷”的监管导向,对我们理解什么是“断贷”或“停贷”是有帮助的。案例:2023年6月底,A银行向某物流公司发放的1000万贷款到期。原先银行同意物流公司到期还款后可接着周转再贷。但是,当物流公司通过过桥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贷款后,A银行却提出,需物流公司追加担保品后,银行才能再贷。物流公司属于运输企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主要是大型运输车辆,但银行不接受运输车辆的抵押,结果导致物流公司无法续贷到期偿还的1000万元贷款。经进一步核实,物流公司经营虽未出现重大变化,但受外部环境影响,其对合作单位的垫款周期由原先的2个月延长至4-6个月,垫款金额也由此前1500万倍增至3000万。对物流公司来说,银行此时的“断贷”无异于雪上加霜。

二、产生银行惜贷、抽贷、断贷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客观地看,银行对企业惜贷、抽贷、断贷等行为的根源在于“三个缺乏”:一是银行对企业“缺乏”信任,银企关系紧张;二是银行不良资产承压,对贷款资金安全“缺乏”安全感;三是对经济下行周期的市场前景“缺乏”信心,银行风险偏好趋于保守。具体来说,银行惜贷、抽贷、断贷等行为的产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这既有借款企业自身风险的问题,也有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方面1.借款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当前,我国经济尚处下行周期,产能过剩,有效需求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企业面临市场需求下降、竞争压力加大、利润空间被压缩以及企业经营难度增大等困境。部分企业偏离主业、盲目多元化扩张,经营风险上升、信用评级下降,还有些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企业自身经营出现问题是银行惜贷、抽贷、断贷的直接原因。2.担保链、担保圈出现违约引发互保风险受金融供给能力的限制,以及出于民营企业报团取暖的客观需求,部分地区的民营企业之间盛行“担保圈”。在担保圈内,部分较为优质的民营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企业之间提供互保,为企业进行增信,从而满足银行授信要求。通过这种担保圈,区域内的众多企业形成较为紧密的“担保链”。但是,这种担保圈、担保链,容易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生和依附关系。当担保链中间的一环断裂时,整个“链”也将面临崩塌,进而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例如,前几年,中原某地共有10家企业因互保问题被银行抽贷。一是担保企业出现问题。如某企业由于其保证人存在经营风险,而被银行压缩授信。二是被担保企业违约。如某集团公司为当地二十多家企业提供担保,其中有多家被担保企业因出现经营风险,因该集团公司存在较大的代偿风险而被部分贷款银行压缩贷款余额。实践中,这种担保企业往往是当地优质企业。即使这些企业已认识到担保圈的危害想退出担保,但受担保合同及贷款银行风控要求等约束,仍无法脱身,导致被担保企业的风险向自身转移,而成为银行抽贷、断贷的对象。3.贷款资金“短贷长用”现象严重由于银行股东资产贷款审批时间长,而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相对简便快捷,部分企业将银行发放的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转为长期资金,作为固定资产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形成银行信贷资金“短贷长用”的现象。所谓“短贷长用”是指企业在银行申请的短期贷款,实际用于长期的用途,而借款企业在贷款到期后只能借助过桥贷款(往往涉及民间借贷)或借新贷还旧贷。“短贷长用”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影响:贷款到期续贷要使用过桥资金还贷或提供第三方担保,增加财务成本;频繁的流动资金贷款使企业的资金链持续紧张,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一旦短期贷款到期收回后银行不再续贷,企业陷入开工不足或停产的状态;长期持续的“短贷长用”,可能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进而影响企业的授信评级,导致银行抽贷或断贷。“短贷长用”问题与借款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密切关联。如果借款人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和融资规划,容易发生“短贷长用”现象,这在部分中小企业中比较普遍。例如,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如投入长期的项目(如建设厂房、更新设备等),本应申请项目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相对较长,一般可达3-5年),却申请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以内),造成贷款期限与资金实际用途不匹配,且与合同约定的用途不符。

三、监管怎样引导银行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

(一)创新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是在金融监管部门推动下衍生出的金融债权人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的一种协调机制。这是银监会于2016年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初始仅限于由银行机构组成的债务人委员会),强调合作机制,金融机构间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合作、金融机构与工商司法等其他监管部门合作,集体协商、集体决策、一致行动,推动企业债务重组、化解企业债务危机。2020年12月28日,银保监会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公布《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银保监发〔2020〕57号),对债委会制度进行升级完善,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制度推广到整个金融体系。引入金融债委会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当企业出现暂时经营困难时,各贷款银行不要争先恐后去“挤着踩”,而要实现“几家抬”,形成合力,稳预期,稳信贷,维护健康的银企关系。金融债委会机制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特别是,金融债委会可以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通过协议重组、协议并破产重整的方式,对债务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但是,对于扭亏无望、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或有逃废债行为的债务企业,原则上不应当作为金融债务重组对象。与债务企业开展协商谈判,研究包括现金受偿比例、调整贷款利息、展期续贷、变更担保、市场化债转股、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等在内的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聘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债委会提供服务。金融债委会机制从2016年开始运作以来,经受了时间和市场的共同检验,既帮扶困难企业脱困、支持优质企业发展,又依法维护银行的债权,其中不乏成功案例,典型如湖北宜化集团债务化解、山东肥矿集团重组、重庆钢铁公司重组及四川泸天化集团重组等()。从效果看,金融债委会发挥了行业自律与失信惩戒等机制作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债权金融机构各自为战、单方采取债权保护措施等情形的发生,有利于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避免银行随意抽贷、断贷等行为。同时运用市场原则,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实现了企业债务重组,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解困。2019年9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银行机构不合理抽贷、断贷专项检查的通知》,其中专门对债委会相关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提出要求。主要涉及以下问题:金融债务重组期间,债权银行机构是否能够按债委会部署一致行动,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随意抽贷、断贷。债权银行机构是否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调整贷款利息、展期续贷、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的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解困。债权银行机构总行是否因分支机构执行债委会决议和要求,而违规追究分支机构责任。

(三)完善逆周期动态审慎性监管银行业的逆周期监管对稳定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对引导银行加大支持实际经济力度,特别是避免在经济下行时引发信贷萎缩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监管部门重点围绕资本监管、拨备管理等角度,遵循审慎监管原则,对银行提出若干差异化的监管要求。1.差异化银行资本监管从银行监管机构看,银行资本是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的约束,也是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保障。通过差异化银行资本监管,可以引导调整银行资产发展的重心、速度和方向,影响银行支持企业融资的能力,对避免银行盲目惜贷、抽贷、断贷也有一定的政策引导作用。结合2012年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版资本规定)及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下称“资本新规”),差异性银行资本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调整贷款风险资本计提要求资本新规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对一般公司客户的信用风险权重作了较大调整:一般公司的风险权重为100%,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为85%,小微企业的风险权重与2012年版资本规定保持一致,仍为75%。如表2所示。银行档次一般公司客户风险暴露类型风险权重影响2012年版资本规定设定的风险权重第一档银行对其他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新分类后现实中大幅减少)100%不变仅给小微企业75%的权重;其他均为100%对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暴露(大型国企央企、上市公司基本可纳入)75%下降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暴露(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近三年营业收入均值不超过3亿元的,部分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信息技术、房地产等放宽一些)85%下降对小微企业的风险暴露(对单家银行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75%无影响对小微企业的风险暴露(超过1000万)85%下降第二档银行第二档银行不单独划分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按照一般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计量100%无影响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暴露(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近三年营业收入均值不超过3亿元的,部分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信息技术、房地产等放宽一些)85%下降对小微企业的风险暴露(对单家银行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75%无影响对小微企业的风险暴露(超过1000万)85%下降表2:资本新规与2012年版资本规定关于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之比较(2)完善逆周期资本计提要求2012年版资本规定在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基础上,明确提出了逆周期资本要求,标准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2020年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银发〔2020〕233号),确定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公式为“银行风险加权资产?逆周期资本缓冲比例”;综合考虑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宏观杠杆率水平、银行体系稳健性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表现等因素,确定逆周期资本缓冲比例;该比例初始设定为0。关于逆周期资本计提标准,资本新规仅原则规定“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以增强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由于233号通知在资本新规生效后仍然有效,我们理解,该通知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范畴。2.逆周期动态拨备监管拨备监管的基本思路是:在经济上行周期,拨备覆盖率等指标设得更高一些,鼓励银行多计提拨备,形成更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以便到经济下行周期时可发挥更大的风险缓冲功能。在经济下行周期时,拨备覆盖率等相关指标可适当下调,减轻银行拨备计提压力,增强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有助于降低银行惜贷、抽贷、断贷的内在动因。结合我国现行监管规定,动态拨备的动态性主要体现在:(1)实施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双指标”。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的规定,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以这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无论是经济上行期还是下行期,为满足双指标要求,银行都应计提相应的拨备,并通过平滑不同周期下的拨备计提,通过经济上行计提期更高的拨备来抵补有可能在经济下行期暴露出来的风险,“以丰补歉”,增厚拨备损失吸收能力,从而起到逆周期的监管目的。(2)动态调整拨备计提标准。银监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特别提出银行拨备的动态调整监管要求。银行监管机构应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另外,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在规定“一般准备”计提标准时,也提到“动态拨备”要求。根据该办法,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2018年,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规定,在调整区间范围(即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内,各级银行监管部门应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准确性、资本充足性和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最低监管要求。2020年5月,银保监会决定阶段性下调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20个百分点。2022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拨备水平较高的大型银行有序降低拨备覆盖率”。此后,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还多次强调,要鼓励“拨备较高的大型银行及其他优质上市银行”将实际拨备覆盖率“逐步回归合理水平”。这些政策及引导措施,都体现了差异化调整拨备监管标准的基本思路。

四、怎样解决银行盲目惜贷、抽贷、断贷痼疾?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银行惜贷、抽贷、断贷等行为,从银行个体来看,可能是最符合其自身利益的选择。但是,从银企关系和整个金融生态来看,单个银行采取的惜贷、抽贷、断贷等行为并不一定是符合银行系统的整体利益的,实际上反而可能会损害银行整体利益并最终会殃及自身利益。银行盲目惜贷、抽贷、断贷等做法,可能会导致“多输”局面。它不但会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还可能引发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这势必会影响银行信贷的有效供给,加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制约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何况在实践中,针对特定企业的抽贷、断贷,个别中小银行或许能够跑得掉,但授信规模大的银行却仍难以抽身。所以,对银行来说,很多时候,即使是采取了抽贷、断贷等自我保护手段,也无法真正起到独善其身,切断风险的目的。因此,对银行来说,如果企业只是暂遇困难,仍存在一定的发展前景,那么,银行还是要从长计议,与困难企业携手共进,提供有效方案,积极化解风险,增强银企黏性。这也是有利于银行长远稳健经营的。我们理解,这也是25条新政鼓励银行机构“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按市场化原则提前对接接续融资需求,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现实考虑。那么,怎样避免银行盲目惜贷、抽贷、断贷等顽疾呢?我们认为,要真正解决银行盲目惜贷、抽贷、断贷顽疾,需要政府、银行、企业等多方共同努力。政府层面。政府要健全完善企业融资帮扶机制,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稳住市场预期。银行层面。银行要提升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用足用好监管激励政策,把政策激励落实好,让政策预期传导到位,重塑银企互信,建立健康稳定的银企合作关系。企业层面。要发挥企业的内生作用,专注主业,练好内功,严守合约和信用,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1.健全企业融资帮扶机制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建立“过桥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制度,加强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沟通,用好用足企业还贷资金池的调节作用,对需要帮扶的企业减费、减税、让利,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建立政府担保合作基金。支持政府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开展批量担保等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2.保障金融债委会有效运行金融债委会的有效运作,离不开债务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推进金融债委会的法治化和市场化工作机制,需要协调好其与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关系。一方面,地方政府对金融债委会的指导或者主导债委会工作,应当划好职责和行政权力边界,不能以行政指导或指令代替债委会成员机构的自主决策。另一方面,金融债委会的工作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地方的司法、执法及行政资源需要政府职能部门来统一协调;另外,地方政府也不能放任债务企业逃废债损害当地金融生态。协调好金融债委会与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关系,需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加强政府指导。金融债委会在组建成立、日常运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或涉及重要事项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指导、协调,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视情况及时指导金融机构成立债委会。(2)保障债权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指导、协调过程中,应当保障债务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决策权,防止地方政府对债权金融机构依法履行权利进行不当干预。(3)做好信息共享。金融债委会应当及时将签署债权人协议、债委会会议召开、风险处置进展等情况报送相关行业协会,涉及重要事项、重大决定和重点企业风险化解处置的,应向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作专题报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就金融债委会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或突出问题,及时进行会商研判。(详见本公众号2023年11月10日文章:《终于有人说清楚“金融债委会”》)3.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可有效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可得性。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1﹞52号,下称“实施方案”),就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作出部署。实施方案指出,要围绕保市场主体,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快信用信息共享进程,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助力银行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等问题。实施方案还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对接,从融资供给端出发,推动健全信息共享网络,有序扩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丰富数据归集和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数据的可用性,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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