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补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
《关于补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决策部署,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推动基本医保覆盖全民,经研究,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补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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